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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风险评估_气候风险定价所带来的机遇
tamoadmin 2024-07-29 人已围观
简介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管理办法2.欧元区金融稳定风险上升,都有哪些风险?3.谁有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啊?4.大数据将变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5.文交所炒票的风险理念改革:回归保险本质保险行业要跳出保险看保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保险理念改革方面,要突出三个“重要支柱”。回归保险本质——分摊风险,减灾救灾,是未来一段时间保险业的重要工作任务。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管理办法
2.欧元区金融稳定风险上升,都有哪些风险?
3.谁有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啊?
4.大数据将变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5.文交所炒票的风险
理念改革:回归保险本质保险行业要跳出保险看保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保险理念改革方面,要突出三个“重要支柱”。回归保险本质——分摊风险,减灾救灾,是未来一段时间保险业的重要工作任务。保险要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农业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可以被认为是保险业的最高准则。欧盟一些国家的困境表明,在社会和公共支出上承诺过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建设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未来的财政负担。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将灾害事故损失在全国,乃至于全世界的范围内进行分摊,提高中国应对重大灾害事故冲击的能力。像欧盟和美国这些国家,一般有巨大灾害以后,地震、风灾、海啸、飓风,一般保险业分担的损失是在30%到40%,我们国家还不到3%,这就给我们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应该尽快推出巨灾保险,通过市场的力量转嫁风险。城镇化的进程该保险业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城镇化建设是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如何有效地将保险也发展与之联系起来,同步推进,是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保险资金可以为城镇化建设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活跃市场经济,促进城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化改革,推进费率改革在市场化改革方面,尤其要提出了三个方向。首当其冲的是建立起市场化的风险定价机制。中国的寿险费率的收益率2.5%的问题已经存在了有十几年的时间,它的上限已经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严重抑制了保险需求,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所以下一步将重点研究推进寿险费率政策的改革问题,主要是放开定价利率,管住准备金的评估率。对此,有券商分析,这项改革将使寿险公司的新业务价值和评估价值有所下降。其中,行业新业务价值或下降3%,四大上市寿险公司评估价值或下降1%-8%。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定价利率市场化是必经之路,长期利好行业发展。预定利率是指寿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营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主要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来设置的。寿险预定利率与产品定价息息相关,预定利率越低,产品价格相对越贵。低预定利率抬高了寿险产品价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寿险的吸引力。过去,纯保障型产品曲高和寡,倒是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的分红险在寿险中“一险独大”。但近年来,分红险亦因“收益过低、存单变保单”等饱受诟病。除了放开预定利率,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营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投资能力,使保险资金在支持国家建设的同时,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以及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放宽管制,允许退出,建立其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入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激发市场活力。商业模式改革:发力互联网渠道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产品服务等方面与国际领先的保险公司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项俊波指出,未来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引导和促进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转型,实现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开放。其中,备受瞩目的一条是,要促进保险销售模式的更加多样化,从传统的渠道向借助互联网扩展,积极借助新渠道、新技术,密切关注新技术可能给行业带来的新机遇。刚刚推出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放心保”,这种互联网保险可以解决当下保险销售面临的‘三难’问题(产品理解难、信任难、理赔难)。在拓展渠道的同时,要进一步促进保险产品的更加多元化,从主要经营非金融风险向经营全面风险迈进,不断地拓展保险覆盖面,努力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深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促进保险服务更加个性化,从注重销售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至于保险经营和保险服务的全面开放,首先要优化保险市场的开放结构,支持引导境外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中国保险市场,重点是引进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对CEPA项目下香港中介公司的准入,以及外资设立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境内保险行业要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促进中介审核。监管改革:严惩销售误导在监管方面,保监会将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强化风险资本监管,增强资本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约束。同时,也会细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规则,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改进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在消费者层面,保监会进一步完善市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的方式,取有效措施减少消费误导和理赔难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2013年,保监会就建立了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机制,做了整个寿险业经营的规范来,同时也组织了寿险机构进行了销售误导行为的自查自纠。目前,保险业监管还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比如,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今后在这方面还会有很大的改革完善空间;再者,行业的服务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只有10%居民财产有保障在发达国家个人居民的保障已经超过70%,而中国只有10%。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必将激发和带动城市人群相对居民、家庭个人财产保障方面的需求,以及相关方面更多的个人风险保障的需求。人民币启动跨境使用:将助推保险业国际化国内的保险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还相对滞后,但随着国家走出去的战略不断推进和实体经济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对配套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因此国内保险企业的国际化也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先期不妨向境外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以此试水,然后创办自己的全资保险公司。人民币的跨境使用,将有力助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包括业务国际化和投融资国际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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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管理办法
二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市场、主要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术企业发展为使命的新型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NASD新技AQ市场创立并取得成功以后,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纷纷开始效法,具有不同称谓的二板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相继创立并投入运营。我国正在筹建的创业板市场,就是一个与主板市场在上市基准和运行机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点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设立无疑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最具有历史意义的之一。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层次多级别的市场体系,是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我国二板市场的设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立以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为主体,二板市场为补充的全国集中统一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为有发展前景、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新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筹资融资提供服务。从世界各国(地区)二板市场的纷纷推出和迅速发展来看,由于有利于促进高科技新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板市场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地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二板市场的设立是客观的历史必然,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符合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98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向院提出了“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至此,我国创业板市场的雏形——中小企业板块终于得以投入运作,这清楚地表明了我国对创业板市场的态度:创业板应该设立,但并不是一步成功,而是取分步走的战略——先在主板上挂一个中小企业板,然后放低这个板块的门槛,增加其容量,最后再从主板上脱离出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2008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出,这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筹备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至此,从开始酝酿到今天,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终于呼之欲出。
1创业板的内涵和特点
创业板市场又称第二板市场,是金融市场中新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创业板市场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同时也具有资本市场的一般功能,能为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业的资金供给条件,还可以发挥优胜劣汰的优化功能,将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以下特点:
1.1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没有关于盈利状况的要求,其次没有对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创业板市场面向的是中小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增长潜力,而不是现时的财务基础;另一方面是知识经济形态的出现使对企业的衡量标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评价一个企业的最重要指标开始倾向于其拥有的人力和技术成果等,这些指标是现代投资者判断企业是否值得投资时的重要决策基础。
1.2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为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较低,许多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中小企业很可能与优质企业并存,而且对高科技企业的评价相比传统产业而言更为繁难。因此,充分披露发行人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对企业作出客观的判断,有效化解投资风险。
1.3服务于高成长企业。创业板的主要目的是创造一个让从事创新性、有市场潜力行业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金融帮助的环境,这类高成长性公司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在主板市场上很难上市。创业板将为创业基金提供良好资金“出口”,促使这些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高成长性的中小型公司。
1.4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场,公司的股份虽然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而创业板公司有关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这种规定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使市场更加活跃。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上述无可比拟的优点,设立创业板市场会对微观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首先,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能激励社会各界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支持和技术基础。其次,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能激励创业投资。创业板给予了一个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本退出机制,可以激发投资者冒高风险进行创业的热情和勇气,促进商业性高新技术的开发、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最后,设立创业板市场还会对我国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有利的影响。创业板无论是从股票的发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还是交易规则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的,在创业板的发展过程中,有利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形成规范操作的风气,从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然而,创业板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及经营管理问题而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需要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
2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板的发展及与真正“创业板”的差异
2.1我国目前运作中的中小企业板与真正的创业板还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证券市场体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国的中小企业板只是深圳股票的一个板块,是国内主板市场的补充。国外创业板的独立性则相对较大一些。
第二,上市条件不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高,接近于主板市场。这就限制了新兴中小型企业的进入。
第三,中小企业板和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状况一样,存在着大量非流通股。这样一来,股权分置这个长期困扰我国主板市场的大问题又被原封不动地引入了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虽然设立了,但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可以说还是不甚明显,只是主板市场的补充或者是构成部分。从融资者的角度考虑,需要二板市场来扶持的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即使是拥有高新技术也处于创业之初的艰难期,他们急需发展的资金,但是却难以从银行获得。如果在股票市场得不到支持,那么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就会受到严重的制约。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其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从总体的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的股票市场结构依然是十分单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场,二板乃至三板市场是空缺,多层次的格局还是没有形成。
2.2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形态和机构
2.2.1交易形态:目前根据深圳证券发布的《深圳证券创业板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大陆的创业板市场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即第一种交易形式。
2.2.2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结构图
在上市过程中主要有4类机构起关键作用。会计事务所:企业资产的评估、验证,会计报表的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发行人律师。主承销商:企业欲发行上市,需要有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的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书。保荐人: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证监会规定的保荐人的职责介绍。
3在实践中加强与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
经过以上的分析,启动二板市场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尽快抓住机遇,建立二板市场对于我们的资本市场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创业板市场是势在必行的。要完成这一长久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从多个方面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及其风险投资管理机制。
3.1防范风险社会风险的爆发不是突然间发生的,必然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如果把技术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价格风险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项制度,防患于未然,也就无法形成社会震荡的大气候。所以,不能再顾虑重重,应尽快把这种“可上市”或“退出”机制建立起来。国家必须根据新情况制订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御境外游资的冲击。因此,在国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内,加强对二板市场的引导和监管,二板市场对系统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
3.2制定宽严适度的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2.1二板市场上市门槛低,上市企业规模相应较小,流通盘也不会太大,若纵,会增大二板市场的风险。为降低风险,上市公司的质量成长性必须得到证券管理层的重视。在我国准备上市的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占有很高的比例。由于创业时间短,这些企业很大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晰,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要在二板市场上市,首先要明确公司的产权归属,组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这就要求公司的决策层对现代企业制度有着清晰明确的理解。另外,许多民营企业存在财务管理不善的问题,这将为企业发展留下隐患,也会影响到企业上市成功融资后的资金利用问题。对于待上市的中小企业的公共审计、资产评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只有解决上市公司自身管理问题,二板市场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础上,良好地发展。
3.2.2我国在建立创业板市场时,还首先应该严格上市条件,对经营风险大,持续经营能力较弱的初创期的公司要严格限制,防止创业板市场上充斥着毫无投资价值的垃圾股。具体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须连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多年并最近一年赢利,设定赢利标准,要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有集中的营业范围和详实可行的业务发展,并有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较大的业务增长潜力,最近两年内公司无重大违规行为等等。而且要严格防止风险投机者包装的皮包公司进入创业板市场。
3.3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交易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创业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使投资者非自身原因带来的风险降到最小。由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定位、上市交易规则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特性,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规则应有别于主板市场,体现出更加严格和高效的特点。加强监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否坚实,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高质量高成长的公司的标志。我国创业板市场应该借鉴国外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加强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其次,完善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监管及其风险防范的核心是改变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为此,创业板市场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减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在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投资决策。
3.4坚决实施严格的退市机制所谓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于各种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备在证券挂牌交易的资格,从而退出证券的一项市场管理制度。众所周知,公司上市是为了获得融资,提高公司知名度,那么退市就是落实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的机制。
就我国主板市场现行上市规则关于退市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退市条件过于宽松,将核心条件主要锁定在财务状况以及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二是退市的标准仍显模糊;三是对于其他也可能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丧失,风险高企的退市条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条款“其他情形”一笔带过,就使得在实践当中很难说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条件或指标的设计缺乏事前预防性,更多的是针对上市公司业已发生过的静态数据衡量,缺乏动态跟踪。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就显得明确、严格并且体现出一种动态性和事前预防性。以纽约证券为例,其以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数、公众持股市值、平均税后利润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等作为评判上市公司维持上市的依据;而纳斯达克市场则更加看重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评价,即根据总市值、做市商数目、股东人数以及股价最低心理线(1美元)作为衡量公司维持上市的尺度,这些好的做法应当为我国上市规则的立法所借鉴。
创业板市场由于其服务于高科技企业的自身特点,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是难免的。为了净化创业板市场的投资环境,必须建立起一整套针对亏损倒闭企业的退市标准及有效的兼并收购管理机制,以此来减少市场中投资者的损失,控制整体风险,保持总量的平衡,使创业板市场安全、平稳地运行。
4结语
随着管理层对二板市场设立进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即将出台,二板市场的正式推出已进人倒计时阶段。推出二板市场,有利于优化中国证券市场的配置,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创新,从而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但同时,过快设立的二板市场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设立二板市场,固然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却不能一毗而就,美国经过年的严密论证才于年宣布正式诞生香港的于年就开始着手筹备,历经近年时间于年才正式推出。同时,事实也证明,这两个典型的二板市场场外交易系统推出并没有对主板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首先,因为有着强大的主板市场作为支持其次,这也反映了这两个国家地区过去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兼收并积蓄了国际国内丰富的风险投资经验再次,纽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这两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交易习惯、交易规则、优胜劣汰、市场监管和券商自律机制有着良好的控制,这也使得二板市场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导,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风险。
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市场关系还有很多没有理顷,市场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过快设立的二板市场将会对现有的证券市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趋利避害、因势利导,这才是管理层首要考虑的问题。
总而言之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是一套系统工程。需要完备的资本市场,透明的监管体系,制定完备的上市公司标准,执行度强的会计系统。要进行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系统设计,二板市场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围与某种程度上为风险投资提供一个资本退出的窗口。中国应当建立以风险资本退出市场为核心的多层次风险资本市场,建立并完善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交易体系和原始股权市场四个层面在内的资本市场体系。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风险投资业,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初创企业,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长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为中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万庄.论创业板市场之于中国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新文.二板市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8.
[3]刘纪鹏.中国二板市场的模式选择.中国改革.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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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区金融稳定风险上升,都有哪些风险?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
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三查”、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的碳中和。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对项目的管理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银行保险机构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绿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6月1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谁有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啊?
欧元区金融稳定的三大风险,包括美国宏观金融周期可能下行、新兴市场形势紧张和欧洲债务问题。
一、美国宏观金融周期可能下行
由于美元和贸易摩擦加剧,新兴市场紧张形势有所加剧,可能影响全球增长前景,并最终导致风险溢价突然升高,引发连锁反应并蔓延至欧元区金融市场。
二、新兴市场形式紧张
欧元区投资低迷,通胀率离设定的通胀目标相去甚远,超宽松货币政策对于经济复苏的支撑作用难以长期延续。总体来看,欧元区呈持续复苏态势,但复苏力度并不强劲,市场对欧元区前景仍不是很稳定。
三、欧元区长期主权债收益率有所上升
在货币政策方面,欧央行持宽松基调,对于改善融资条件、支持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支撑作用。欧央行维持主要再融资利率在0.0%,隔夜存款利率在-0.4%,隔夜利率在0.25%,QE资产购买规模800亿欧元。资产价格进一步调整的风险仍然较高,可能会因各资产类型之间较高的相关性而更趋放大。
欧洲央行警告全球面临政治形势的转变,包括美国新的因素,或引发资产价格的突然大幅波动和资本流动逆转,从而令加息和收益率上升面临更多的复杂局面。与此同时,气候变化等问题带来的全球性风险也变得更加紧迫。
疫情流行导致了很大严重的经济萎缩,只能相对广泛的应对措施才避免了金融崩溃。还有主要风险点包括一些金融资产错误定价,一些成员国公共和私人部门债务沉重,银行业盈利前景黯淡,以及非银行金融部门为追求高收益而加大风险偏好。欧元区银行业估值跌至历史低位,融资成本上升,关于其利润和资产质量前景的不确定性显著上升。
大数据将变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3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4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三查”、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5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时,应当及时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6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7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8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镇银行、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1]
9文件解读
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配置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宏观调控政策,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从三方面着力推进绿色信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二是有效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其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三是加强绿色信贷的组织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并配备相应,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
四是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五是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授信尽职调查、严格合规审查、制定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从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方面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
六是完善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增强节能环保相关企业融资能力。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余额已逾1.9万亿元。
银监会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防范环境、社会风险的监测、引导和检查落实,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文交所炒票的风险
大数据将变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_数据分析师考试
业内专家认为,在当前全面深化保险改革和互联网化浪潮的“双动力”推动下,保险行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创新发展的新时期,尤其是互联网保险,具有潜力巨大的发展空间。无论是催生出如虚拟财产保险等新型保险需求,还是帮助实现渠道网络化和保险产品风险定价,互联网都在加速改造保险业,使其呈现难得的发展和投资机遇。
“互联网助力保险,打开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互联网正在加速改造保险业,呈现难得的发展和投资机遇”。日前,合并重组成功并挂牌上市的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的证券研究所在其发布的一份专业研究报告《下一个十倍的大风口———互联网保险》中作出这样的预测。
业内专家认为,在当前全面深化保险改革和互联网化浪潮的“双动力”推动下,保险行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创新发展的新时期,尤其是互联网保险,具有潜力巨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经济孕育保险“蓝海”市场
“互联网逐步加深衍生出新的互联网财产以及相应的保险需求,比如虚拟财险等,从而孕育着一个令人充满遐想的保险‘蓝海’市场。”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分析师闻学臣向记者这样表示。
网络游戏早已成为网民们的生活常态。虚拟财产保险,是对网络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财产保险。其险种分为损失险和责任险。损失险的标的物是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以及游戏账号等,当这些物品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另外,如同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不可抗力的威胁需要有其他的财产险一样,虚拟财险中也有因为系统意外而衍生的险种即责任险。
2013年2月,阿里、腾讯、平安投资设立的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正式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复,允许其开展互联网相关的财产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实现了重大突破。新公司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和理赔服务,产品包括虚拟货币失盗险、网络支付安全保障责任险等,创新业务不断取得进展。
与一般的保险代售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相比,“众安在线”能够因地制宜以互联网的思维结合大数据,设计服务于互联网经济的保险产品,能在线提交理赔申请、提供证明材料等,实现“保险设计—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一体化、互联化的互联网保险服务。
除了在上述所说的虚拟财险方面,“众安在线”在电商产品这种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结合的领域也有创新。2013年末,众安发布“众乐宝”保证金,是其联合淘宝网推出的国内首款网络保证金保险,旨在为加入淘宝消保协议的卖家的履约能力提供保险,帮卖家减负,确保给予买家良好的购物保障。
渠道网络化+场景化:使保险飞速增长
保险网络化是通过互联网,利用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与客户交流,提供保险各个环节的服务,使保险信息咨询、保障设计、投保、核保、缴费、承保、保单信息查询、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实现网络化,营销目标达成的一种新型营销渠道。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因互联网而存在的创新性保险。互联网人身保险包括理财型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旅游保险以及传统寿险等这些较容易网络化的人身险种。互联网财产保险包括汽车保险和家财险等险种。另外,因为互联网而生的电子商务顺应产生了第三类保险,也就是创新性的保险,比如淘宝购物的运费险。
“渠道网络化是目前阶段互联网保险的集中形态。这些丰富的产品形式体现了如今互联网保险蓬勃的发展态势,对传统的保险渠道产生了强有力的冲击,无论是传统人身险还是财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网络化销售。”在谈到互联网对保险营销渠道的深度影响时,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秘书长易欢欢向记者这样表示。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规模为291.15亿元,占行业整体保费收入的1.7%左右。增长速度方面,其在2012年增速达到232%,2013年实现同比增长174%,互联网保险正呈高速发展之势。
与国外对比来看,我国的保险网络化销售发展还有很大的空间。人身险种方面,美国在线购买的比例在
2012年的时候达到了8%至11%,是我国的4到7倍。而在网络销售发展更为成熟的财产销售领域,发展的差距则更为巨大。以汽车保险销售为例,我国的车险网络销售比率仅仅只有1%左右,而美国已经达到了30%至50%,英国达到了45%左右,日、韩两国达到了41%和20%,是我国的几十倍以上。以此推演,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空间巨大。
大数据将变为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
在产品设计方面,互联网对保险的助力莫过于帮助保险产品风险定价。互联网大数据带来丰富的被保险标的的信息数据,结合多维数据描述标的性质,进而分析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以汽车保险为例,OBD和UBI产品撬动互联网车险。
车险的发展一般会经历保额定价、车型定价、使用定价三个过程。我国当前的车险仍然处在保额定价的阶段,而在将来有可能直接跨越到使用定价,即依据每个驾驶者的具体行车行为和行车情况来对车险进行定价。车联网的发展提供了精确的、全方位的行车大数据信息,为直接跨越到使用定价奠定了基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行为,有助于激励并改善人们的驾驶行为。
UBI(UserBasedInsurance,基于用户的保险)和OBD(On-BoardDiagnostic,车载诊断系统)是车联网的两大重要支柱。而车联网的兴起和逐渐普及是车险使用定价的基础。UBI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依赖于汽车上的里程;二是基于GPS记录的里程数或车辆的驾驶时间;三是基于收集的来自车辆的其他数据,如速度、行车时间、驾驶行为、行驶距离、时长等。后两者被称为基于车载信息系统的用量保险。OBD主要针对车辆本身的行驶条件,对汽车搭载的硬件、软件等进行监控和记录。基于以上两点可以对行车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更好的把握,为实现差异化的使用定价提供坚实基础。
而穿戴设备及互联电子病历将助力互联网人身险的创新发展,克服人身保险所具有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
穿戴设备的发展有助于全方位、全天候地监控人体生理指标和行为模式,相关指标长期积累形成的大数据对判断投保人身体状况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几率都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为精确化的人身保险定价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当前多数医院的病人病历实现了电子化,但各医院之间病历的整合仍然较为迟滞,这也导致了信息的冗杂和无效。互联电子病历对保险公司全面评估投保人的人身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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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炒票的风险分为运营风险、资金风险和交易系统风险等三类。
1、运营风险:指在文交所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文交所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使运营活动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不确定性。运营风险主要存在形式:一级市场上的鉴定风险、定价风险、保管风险、保险风险、税费风险、交易风险、监管风险、信息披露风险。二级市场上的保管风险、保险风险、税费风险、交易风险、交割风险等。
2、资金风险:指实际利率或实际回报率因通货膨胀(或气候)等别的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企业控制应收应付款,存货存量,资金流管理,企业预算,企业并购,考量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管理,对企业经营的意义,健康的资金链是企业存活的根本。
3、系统内风险:是和交易系统收益相对出现的风险,是交易系统获得收益的成本,交易系统的功用之一,是抹平市场风险,其中有八成指的就是系统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