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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学校最新标准_天气预警信息怎么写
tamoadmin 2024-08-31 人已围观
简介1.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修订)3.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4.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5.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办法全文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
1.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修订)
3.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4.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
5.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覆、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强对流天气等,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取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息图标上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标识。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和Ⅱ级(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I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所辖地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减轻灾害损失。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并组织防灾避险。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人民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前款规定的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其相关防御指南,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林水、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经信、文广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各气象台(站)负责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第六条 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突发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站)、、声讯、互联网等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不得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的发布平台,以互联网发布、电视和应急广播插播、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全媒体形式统一对外发布预警信息。第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节目播出时段内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广播、电视台(站)在节目播出时段外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对外播发。
其他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对外播发。第九条 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1次,并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频率,其中对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的红色预警信号,其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第十一条 气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及其含义、相关防御指南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突发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
农业、林水、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指南,制订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不播发或者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未正确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或者未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三)广播、电视台(站)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负责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的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第八条 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第九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气象灾害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设有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媒体)。
当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
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一条 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接收方式,确定专门机构或者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发。第十三条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五条 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传播预警信号;
(二)延迟传播预警信号;
(三)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四)传播虚、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九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未及时发布或者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媒体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规范、准确、无偿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七条 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条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动态监测,依据气象监测信息,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确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名称、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教育、卫生健康、园林和林业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以及在社区设立的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的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并提示防范措施。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国土、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业务流程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广播**电视、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传播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第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1
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全园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打造和谐校园,防范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突发,切实有效降低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园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防范事故,确保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二、适用范围
暴雨、暴雪、雷电、大风等各种恶劣天气。
三、恶劣天气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具体负责应急工作的督查和落实)
xx(协调处室、班级应急工作的开展)
组员:xx(负责园内校舍安全)
xx(负责联系学生家长)
xx(负责道路场地等的畅通和清理)
xx(负责与上级部门信息联络)
xx(负责医疗救护)
四、应急预案
(一)恶劣天气来临之前
1、注意天气预报,时该关注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动向,随时向全园师生发布暴雨等恶劣天气状况(xx负责);
2、园校舍、消防、用电等安全职能小组加强对校舍设施的巡回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xx负责);
3、关紧教室、走廊门窗。(各班主任负责);
4、班主任加强对幼儿预防恶劣天气知识的教育(各班主任负责)。
5、储备好应对各种恶劣天气的应急处理工具和设备(xx负责)。
(二)预防恶劣天气具体措施
1、如果幼儿下午离园前,出现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仍就不停,允许家长提前将孩子接走。
2、孩子在家未入园时,如遇恶劣天气,可以推迟入园时间,直至天气好转,家长可与班主任联系具体事宜,班主任并将幼儿到园情况报保教处。
3、一旦出现险情,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幼儿沿预定疏散通道,有秩序的进行疏散。
4、雨雪过后,园班子成员立即到位,组织人员做好低洼地的排水、校舍排查、积雪清除等工作。
5、恶劣天气来临的整个时段,当日带班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若发现险情,立即进行应急处理。
6、在雷电等恶劣天气发生时,要切断园内一切电源,禁止拨打手机。
7、若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医院救治或打120急救电话。
8、各处室、班级要加强教师出勤管理,及时了解教师出勤情况,及时汇总情况报园长室;各班主任要加强幼儿出勤管理,及时了解幼儿未到园的原因,并及时汇总报告保教处。
9、接到上级恶劣天气预报后,应立即做出放决定,并通知家长。
10、在预知有恶劣天气时,业务园长应立即请示园长是否停课或提前放学,并通知班主任放学前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
11、遇到雨雪天气时,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到岗,组织引导家长和幼儿安全离开校园。
12、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进一步的巡查校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及时的排除。
13、一旦出现重大隐患和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21、学校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特别注意预防暴雨、台风、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灾情预测预报,制定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及时对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因排除学校地质危害、校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做出妥善安置。
3、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学校安全值班制度,同时对雨天以及恶劣天气时学校安全工作作出应急预案。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4、加强学生对雨天或恶劣天气的安全教育,教会学生了解有关天气预报的预警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每学期做一次恶劣天气接送现场模拟演练。
5、雨天或恶劣天气接送规定:凡遇雨天或恶劣天气(含有下雨征兆天气),家长可以进入校园直接到教室接孩子,接到孩子后陪同孩子离校。如果学生在接送区等待家长来接过程中发现有下雨征兆或突遇恶劣天气,值班老师要教育孩子撤离接送区立即返回课室安静有序等待家长。老师和家长应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孩子安全避险意识。
6、在大雨天或恶劣天气(含有下雨征兆天气),学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以及政教处和当天的值日教师、各班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到位,在学校校门接送区以及教学楼一楼架空层负责学生的疏导工作。
7、家长在雨天或恶劣天气(含有下雨征兆天气)来校接孩子要遵守学校的接送要求,听从指挥。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3在恶劣天气来袭时,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xx小学制订如下安全预案:
1、在暴雨来临前,总务处随时关注天气变化,提前准备好防水沙袋等物资,同时做好校园排水渠道的`疏通工作,确保防汛通道畅通、物资齐备。
2、暴雨雷电天气,及时关注学校紧急通知,听从学校安排。电脑总机房全部关闭,并且拔下所有电源;所有教室、办公室、处室,电源关闭,插头全部拔下;各室的负责人关闭处室窗户。总务处负责关闭各楼层走廊窗户。暴雨雷电时放学听从学校统一安排,所有班级暂停放学,班主任负责看护好本班学生,同时对学生进行应对恶劣天气安全知识讲座。一二年级家长来接孩子,一年级家长从西门进出,二年级从东门进出。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好家长。
3、天气转好时,学校启动特殊天气放学预案。一二年级放学副班跟上,班主任在队伍前面,两个副班在队伍中部和后部,确保学生安全。
4、恶劣天气,总务处全面负责检查教室、办公室、处室的电源和窗户关闭情况,随时巡视校园安全,排查一切不安全隐患,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5、恶劣天气,总务处提前安排夜间值班工作,确保学校安全万无一失。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4为应对极端恶劣天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有序、快速高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全校师生,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工作。
二、组织领导
1、应急机构。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我校成立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各位副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校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对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恶劣天气预报和预警级别,及时向县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发布停课、停考、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通知和信息。各相关各处依照职能指导师生做好各项工作。
2、分级管理。
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极端恶劣天气的情况时,我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取停课、停考、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应急措施,并拿出具体方案上报,由县局部署实施。
②在必要时,由县局统一安排停课、停考、提前放或延期开学。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取停课、停考、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应急措施,并拿出具体方案上报县局领导同意后,部署学校实施。
三、停课依据
1、根据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预报,以下情况可以停课。
一台风
①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防御指南: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②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防御指南: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二暴雨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防御指南:学校要停课,工厂要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三暴雪
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防御指南:学校要停课,工厂要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四大风
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防御指南: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五严寒
严寒橙色预警信号。标准: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达零下38℃以下。防御指南:人员尽量避免外出,幼儿园、学校停课。
2、应急领导小组可针对其它极端恶劣天气,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停课措施。
四、应急措施
(一)停课应急措施
1、正常教学时间遇极端恶劣天气确需停课的,由县局及时发布通知,明确停课的时间和复课时间,提出相关要求。
2、学校要及时将停课通知告知每一个学生和家长,并调整学校教学工作。
3、学校按照县局规定的统一时间停课和复课。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复课的,必须报告县局,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复课。
4、停课后,学校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复课后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二)停考应急措施
1、考试期间遇极端恶劣天气确需暂停考试的,由县局及时发布通知,明确停考的时间和复考时间,提出相关要求。
2、学校要及时将停考通知告知每一个学生和家长,及时调整教学工作。
3、学校按照县局规定的统一时间停考和复考。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复考的,必须报县局,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复考。
4、考试属于学校组织的,由学校对复考做出具体安排。
5、考试科目属于县统考的,由县组织考试的部门重新调整安排考试时间、考试科目,以及阅卷等相关事项,并及时通知。学校不能随意更改统考科目考试时间。
6、停考后,学校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确保复考工作有序进行。
(三)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应急措施
1、学期末或学期初遇极端恶劣天气,学校确需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由县局及时发布通知,明确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时间,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2、学校要及时将提前放通知告知每一个学生和家长,及时调整教学工作,未完成的教学应在下学期中安排及时补上。
3、提前放时,学校应妥善安排好期末考试、阅卷及素质报告单(成绩单)发放等工作,确保学期教学工作任务完成。
4、期末考试属于学校组织的,因提前放未考完的科目,下学期开学初,由学校安排对未考完的科目进行考试。
5、期末考试属于全县统考的,因提前放未考完的科目不再作为统考。下学期开学初,由学校自行安排对未考完的科目进行考试。
6、提前放后,学校要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开学准备,确保下学期开学工作有序进行。
(四)完善通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
为应对极端恶劣天气,学校应完善“学校、教师—班级—家长”的通讯网络,以便紧急联络。在应急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员值班,学校公布值班电话,方便学生和家长咨询。所有责任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五)规范发布通知和信息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所辖范围内学校停课、停考、提前放的通知和信息。发布的通知和信息必须经校长签发,及时发布通知和信息。各处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停课、停考、提前放或延期开学的通知和信息。
五、责任追究
学校要按照县局的统一要求落实工作,保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学校大风大雨应急预案5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各种应对极端恶劣天气的预防应对工作,确保全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
(三)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校极端恶劣天气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由校长担任
副组长:由副校长担任
成员:学校各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各班班主任
(二)实行灾情上报制度。
学校由校长负责电话、网络信息的传递。一旦发生灾情,在最短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为指挥决策提供快捷、有效的支持。
四、应急措施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极恶劣端天气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完成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善后工作,将事故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在第一时间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
2、事故发生后,迅速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
1、领导小组应及时按救援预案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救援,
2、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应积极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四)应急处理方案
1、当雾、雪、暴雨、雷声、大风、严寒冰冻、高温等极端恶劣天气发生和出现时,学校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校的校舍、电路电线进行安全检查。
2、如果极端恶劣天气警报为红色警报以上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极端天气期间学校的师生活动。
3、加强极端恶劣天气期间学校的值班,每一时段均安排一位教师在校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领导通讯工具和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五)学校及时掌握和处理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
1、学校要每天要及时收听、收看、接收天气消息,及时掌握恶劣天气信息。根据不同级别的恶劣天气状况,适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极端天气影响学生正常上、下学通行情况下,经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调整作息时间,取停课、提前放学、延时放学、通知家长接送、教师护送等安全措施。
2、学校在遇有天气突变、大风天、雷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及时同家长取得联系,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正确判断,并随之天气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同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西湖管理区教科文局。
3、学校要及时提醒接送学生家长,尤其要做好极端天气来临前后车况、路况的排查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4、如极端恶劣天气给学校教育设施造成重大损失,在极端恶劣天气过后,学校要立即开展自救减灾工作,及时组织教职员工清扫校园,确保校内学生通道畅通。校园内的重要部位设立警示牌,高危险部位人员撤离,用警戒线、防护网封闭,必要时设专人看管,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开展多各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
五、工作要求
1、学校要加强极端天气期间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在岗。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预防次生灾害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3、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4、落实责任追究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因渎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见附件)。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上级气象台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
第六条 国家气象中心、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预报、预警能力结合天气气候特点确定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域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城市建设、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鼓励气象预报传播,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太阳耀斑、太阳质子、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气象预报向社会无偿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第四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
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七条 各级人民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九条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第十条 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