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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认定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_最不发达国家联盟气候变化立场
tamoadmin 2024-08-06 人已围观
简介1.小岛国联盟的减排立场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给出了哪些主要原则3.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变化大会述评4.小岛屿国家问题欧盟是全球范围内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国家集团,而丹麦是欧盟内部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成员国,没有之一。丹麦对气候变化所持的立场可以说是偏激进的,即人类一定要做出实质性努力减缓气候变化,为此即使影响经济发展也是可以接收的。但其实这是典型地站着说话不腰疼,丹麦的人均GDP和生活水
1.小岛国联盟的减排立场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给出了哪些主要原则
3.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变化大会述评
4.小岛屿国家问题
欧盟是全球范围内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国家集团,而丹麦是欧盟内部最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成员国,没有之一。
丹麦对气候变化所持的立场可以说是偏激进的,即人类一定要做出实质性努力减缓气候变化,为此即使影响经济发展也是可以接收的。但其实这是典型地站着说话不腰疼,丹麦的人均GDP和生活水平能排到世界前列,这个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转型,靠低碳和清洁产业也能发展下去。
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海平面上升当然会对丹麦产生重大影响。
小岛国联盟的减排立场
巴基斯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第一条 定 义
①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本公约的目的:
1.“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2.“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3.“气候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温室气候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
5.“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并经按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
7.“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
8.“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9.“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
第二条 目 标
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第三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而取行动时,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作为指导:
1.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各缔约方应当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气候变化的努力可由有关的缔约方合作进行。
4.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保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当结合到国家的发展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取措施应付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5.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这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的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
第四条 承诺
1.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应:
(a)用待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公布并按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制订、执行、公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其中包含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候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来着手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c)在所有有关部门,包括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
(d)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
(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
(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
(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
(i)促进和合作进行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公众意识的工作,并鼓励人们对这个过程最广泛参与,包括鼓励各种非组织的参与;
(j)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2.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具体承诺如下所规定:
(a)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制定国家①政策和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将表明,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改变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时认识到至本10年末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较早的水平,将会有助于这种改变,并考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基础方面的差别、维持强有力和可持续经济增长的需要、可以用的技术以及其他各别情况,又考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实现该目标而作的全球努力作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作出贡献;
①其中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取的措施。
(b)为了推动朝这一目标取得进展,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依照第十二条,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6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就其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由此预测在(a)项所述期间内《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提供详细信息,目的在各别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他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平。按照第七条,这些信息将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以及在其后定期地加以审评;
(c)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该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括关于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的知识。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和议定进行这些计算的方法,并在其后经常地加以审评;
(d)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上述(a)项和(b)项是否充足。进行审评时应参照可以得到的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有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在审评的基础上,缔约方会议应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可以包括通过对上述(a)项和(b)项承诺的修正。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还应就上述(a)项所述共同执行的标准作出决定。对(a)项和(b)项的第二次审评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进行,其后按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定期间隔进行,直至本公约的目标达到为止;
(e)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
(一)酌情同其他此类缔约方协调为了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开发的有关经济和行政手段;和
(二)确定并定期审评其本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鼓励了导致《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候的人为排放水平因而更高的活动。
(f)缔约方会议应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审评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经有关缔约方同意,作出适当修正附件一和二内名单的决定;
(g)不在附件一之列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或在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保存人其有意接受上述(a)项和(b)项的约束。保存人应将任何此类通知通报其他签署方和缔约方。
3.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它们还应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述并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第十一条所述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承诺的履行应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4.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5.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这样做的其他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6.对于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承诺时,包括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增强这些缔约方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
7.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8.在履行本条各项承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a)小岛屿国家;
(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
(c)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
(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
(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
(f)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
(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
(h)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内陆国和过境国。
此外,缔约方会议可酌情就本款取行动。
9.各缔约方在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10.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十条,在履行本公约各项承诺时,考虑到其经济容易受到执行应付气候变化的措施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情况。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和相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带来的收入,和/或高度依赖于这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赖于矿物燃料的使用,而改用其他燃料又非常困难的那些缔约方。
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g)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支持并酌情进一步制订旨在确定、进行、评估和资助研究、数据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间和站网或组织,同时考虑到有必要尽量减少工作重复;
(b)支持旨在加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间努力,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取得的数据及其分析;和
(c)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高它们参与上述(a)项和(b)项中所述努力的自生能力。
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i)项下的承诺时,各缔约方应:
(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促进和便利:
(一)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
(二)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四)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
(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并促进:
(一)编写和交换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二)拟订和实施教育和培训,包括加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员来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
(a)根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发展,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进行信息交流,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c)应两个或更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而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时考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况、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承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他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限制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根据依本公约规定获得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况和依照公约所取措施的总体影响,特别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累计影响,以及当前在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f)审议并通过关于本公约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并确保予以发表;
(g)就任何事项作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按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
(i)设立其认为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报告,并向它们提供指导;
(k)以协商一致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酌情寻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间及非机构提供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与的所有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本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关于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括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1年举行。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行。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行,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得到至少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或非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至少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关于其活动的报告,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确保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可能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他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可能决定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作出安排。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有关专门领域胜任的代表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到措施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发展和/或转让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
(d)就有关气候变化的科学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途径与方法提供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给出了哪些主要原则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小岛国联盟减排目标:
呼吁到2050年全球减排85%。
谈判立场:生存是不可谈判的。
将此次哥本哈根大会视为“拯救地球最后的机会”,在与会的各国中,小岛屿国家联盟是最期待“被拯救”的国家。
尤其是43个海岸线低洼的国家,海平面上升是直接关乎他们生存的问题,他们尤其关注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控制。
资金技术:
发展中国家,尤其小岛国无力承担气候变化压力和由此引起的经济负担,呼吁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率先取行动大幅减排温室气体,同时增加经济和技术援助,支持小岛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希望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能取得重大突破,各国达成公平减排标准,维护最脆弱国家的利益。
言论:
“如果谈判失败,受害的是我们,小岛屿国家和最贫穷的国家。”——科摩罗代表在LCA全会上用颤抖的声音呼吁各国在哥本哈根达成“具有雄心的”协议,为了小岛屿国家和最贫穷国家的生存。
“对我们小岛国来说,气候变暖是生存问题。”——加勒比海岛国格林纳达的代表。
孟加拉国环境与森林部部长玛居姆德(Majumder)称,孟加拉国有大量人口生活在海平面上升的威胁之下。根据科学家的预测,到2080年,孟加拉国约有18%的国土会被海水淹没,7000万人要转移。
“和马尔代夫等人口有限的岛国不同,孟加拉国是个人口过亿、人口密度极高的亚洲小国,气候变化将造成3000万~4000万气候难民。”——孟加拉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A.N.M.Muniruzzaman。
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变化大会述评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给出了以下主要原则:
1.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 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该《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 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当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
4. 可持续发展框架原则: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
小岛屿国家问题
哥本哈根会议述评摘要为期十二天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已落下帷幕,但是其对世界各国未来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为此,本文首先回顾了哥本哈根会议的具体进程。然后,通过分析《哥本哈根协议》这一立法成果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得出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已刻不容缓的结论。最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 哥本哈根会议 哥本哈根协议 低碳经济 一、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后果,在联合国的努力下,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诞生。在这其中,尤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最为引人注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主要贡献在于最大程度地吸引各国加入到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中来;而《京都议定书》则因为具备法律约束力与可具体实施的法律规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到期,国际社会围绕着第二承诺期的相关规定展开了一轮轮新的谈判。这其中,特别需要提到的是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该路线图最大的亮点,是为落实第二承诺期的谈判设定了时间表。即:两个特别工作组[1]需要在2009年完成工作,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递交工作报告,以期在歌本哈根的气候变化大会,完成第二承诺期的谈判。为了落实“巴厘岛路线图”与哥本哈根会议顺利召开,2009年,国际社会分别在波恩、曼谷与巴塞罗那举行了会议。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寄予很高期望的2009年度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12月7日在丹麦首都歌本哈根拉开了帷幕。二、哥本哈根会议(一)会议的具体进程整个哥本哈根会议,进展缓慢。谈判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充斥着激烈的斗争。从谈判的具体情况来看,与会各方主要围绕以下四大焦点问题展开讨论:1、关于双轨制与单轨制的争论。一些发达国家主张把双轨制合并成一条轨道,试图彻底抛弃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体减排目标的《京都议定书》,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重新谈判并制定一项单一的法律文件。其实质是违背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动摇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对于这种推卸历史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后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减排责任的提议,遭到了发展中国家普遍而坚决的反对。2、关于发达国家减排的争论。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对减排问题表现地极为消极。依照“巴厘岛路线图”中作出的“在2020年应比1990年至少减排40%”的承诺,目前,发达国家中,仅有挪威承诺到2020年比1990年减排40%;而欧盟承诺到2020年比1990年减排20%,日本承诺25%,美国只承诺4%左右。这与路线图的要求相距甚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积极作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尽管是发展中国家,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设定为到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2]3、关于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争论。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发达国家不仅重点关注中国和印度这样温室气体排放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强调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要承诺具体减排目标;而且还强烈要求发展中国家应做出“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承诺或行动。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上述主张是在未考虑历史积累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的基础上提出的,实质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违背;同时,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大规模、高速度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经济增长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必然导致能源消费的增长幅度大,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会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此外,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规定,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得到以“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方式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因此,发展中国家自觉取的减排行动,完全不必接受“三可”标准。4、关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资金与技术的争论。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气化所需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始终没有给出具体承诺,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同样分歧明显。欧盟预测,为实现全球中长期减排目标,从2020年起,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需要1000亿欧元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其中一半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然而,在发达国家中,目前仅有欧盟表示愿意提供50亿至70亿欧元的资金援助。显而易见,发展中国家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缺口非常大。此外,关于发展中国家所需的技术,发达国家一直以相关技术掌握在私人企业手中,因涉及所有权与知识产权问题,而拖延相关技术的转移。总的来看,上述问题因涉及到各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故而各国在谈判过程中对上述焦点问题争论地异常激烈。这一点,主要体现于各国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不同立场上:①以美、日、加、澳等国组成的伞形集团,因多为能源消耗大国,故反对立即取温室气体减限排措施;②欧盟各国,由于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优势较强,因此其属于促进温室气体减限排的先行者,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的立场有所保留;③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主张负历史责任的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度减排,而发展中国家则可通过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实施为减缓气候变化做出贡献,同时强调发达国家要切实履行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义务;④石油输出国,因担心温室气体减排会降低国际市场石油消费的需求从而给国家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尽可能要求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方案不对石油消费构成影响,其中以沙特为代表的石油输出国逐渐成为气候变化谈判的强硬反对者;⑤小岛国集团,因担心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升高危及国家生存,而积极呼吁温室气体减排。[3] (二)会议的立法成果如前所述,整个哥本哈根会议的谈判异常艰难,这也表现在成果文件的制定上:先是丹麦文本的外泄,然后是哥本哈根协议的出台。1、丹麦文本所谓“丹麦文本”,是指由丹麦拟定,只在美国、英国、丹麦等发达国家内部秘密流传的应对气候变化的271109号草案。长达13页的草案,因为对温室气体减排与资金援助等敏感问题的规定倾向于发达国家,而引起了广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77国集团发言人卢孟巴(Lumumba),对此评价道:“丹麦文本是一项非常不公平的草案。其试图从根本上推翻这两年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所达成的成果。同时,它根本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4]丹麦文本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内容上的失衡,其反映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实质是放弃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上述特点,笔者结合丹麦文本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总结:[5]在对发展中国家减排问题上。首先,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最脆弱国家。其次,规定只有最脆弱国家无约束性减排目标,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将有强制减排义务。而且为这些发展中国家,设置了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人均温室气体年排放量须限制为1.44吨。然而,到2050年时,发达国家自己的减排目标则要比发展中国家宽松得多,其人均年排放量为2.67吨。地球现有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发达国家拥有发展中国家无法比拟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但是,丹麦文本却赋予了发达国家大约2倍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权,这显然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上。首先,削弱了联合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援助上的作用。其次,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达到分化发展中国家的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家总数是192个,而77国集团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阵营有132个国家之众,这样一个数量巨大的阵营,一直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丹麦文本中取了分化发展中国家的作法,即规定:只有附件C中所列的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援助。2、哥本哈根协议经过十二天艰苦的谈判,与会各方终于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作为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重要的成果,该协议是国际社会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所迈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⑴《哥本哈根协议》体现了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各国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在协议中,各国不仅强调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重申对抗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而且强调必须取进一步的行动和国际合作以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向最不发达国家和位于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开展降低其受害程度并加强其应对能力的行动;还确定了升温控制目标,即为了稳定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以防止全球气候继续恶化,全球气温升高不应超过2摄氏度。⑵《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并坚持了“巴厘岛路线图”的授权。首先,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上,协议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即通过用两个不同格式附表的形式,将发达国家2020年量化的减排指标与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取的减缓行动加以规定。这维护了《京都议定书》中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本质区别。其次,坚持了“巴厘岛路线图”的授权。通过延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设的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组与《京都议定书》下设的关于附件一缔约方第二承诺期减排义务的特别工作组的授权,保证了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将继续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双轨制”的谈判进程,从而保证了谈判将按“巴厘岛路线图”授权的轨道前进,反映了各国自“巴厘到路线图”谈判进程启动以来取得的共识。⑶《哥本哈根协议》在减缓行动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作为发展中国家,只有获得国际支持的国内减缓行动,才需要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接受国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自主取的减缓行动只接受国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有关结果每两年一次以国家通报的方式予以通报,通过明确界定的准则和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方式进行国际磋商及分析。[6]⑷《哥本哈根协议》在发达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7]在资金方面,要求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充足的资金,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减缓行动,包括大量针对降低毁林排放、适应、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的资金,以加强《公约》的实施。在资金的数量上,要求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至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在取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证实施透明度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同时,将建立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机构的多边基金——“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这些资金中的适应资金将优先提供给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虽然发达国家在资金上的这些承诺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毕竟提出了一个量化的、可预期的目标。在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方面,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加速技术开发与转让,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这一措施将有望为推动气候友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总的来看,尽管《哥本哈根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但该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及安排和发展中国家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等焦点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因此它是人类在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标志性成果。此外,应该看到在过去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任何一次谈判都进行地艰难异常。从1991年间谈判委员会成立,气候谈判开始启动到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历时3年,而围绕其后续法律文件的谈判,190多个国家坐在一起整整谈了15年。其中,仅《京都议定书》生效就耗时8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哥本哈根协议》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将在2010年的墨西哥气候大会上达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
升温控制在2度,小岛屿国家不答应
从哥本哈根到墨西哥坎昆再到南非德班,历次气候会议上,小岛屿国家都在强调“全球升温必须控制在1.5摄氏度”,而不是其他国家所认可的2摄氏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南太平洋岛国图瓦卢提议,如果会议不能达成一份更强硬的新协议,大会应该暂停所有谈判。主要目标是到2050年将气温上升的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这一目标比京都议定书的2摄氏度的目标更加强硬。
但最终出台的《哥本哈根协议》则没有考虑小岛屿国家的呼声,其主要目标是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中期目标设定为将工业化以来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将在2016年考虑重新审查是否有必要将升温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内。2016再谈升温幅度,对于小岛屿国家来说,恐怕是为时已晚。
气候问题由来已久,但小国总是最大受害者
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种种气候变化的始作俑者并非小岛屿国家,世界银行发布的《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发展与气候变化》称,1/6的高收入国家排放了2/3的温室气体,但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承受因气候变化引起的损失的75%~80%。
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高级代表曾指出,气候变化给小岛屿国家带来了种种灾难性的后果:干旱和洪水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增加;基础设施损坏;土地损失、土地盐化,危及农业和食物保障;包括珊瑚、红树林、海草、近海鱼类等沿海财富的损失;细菌传播疾病和水传疾病增加;旅游业受到影响等。
别的国家在讨论温度和钱,它们讨论的是生死
除此之外,对小岛屿国家来说,未来升温2度意味着“国破家亡”。坎昆会议上,世界小岛国联盟副利马称:“我们不想被遗忘,不想成为21世纪的牺牲品。”因而43个来自于加勒比海沿岸、非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组成了上述小岛屿国家联盟,英语叫做“AOSIS”,乍一看,会被当成国际求救信号“SOS”。
在科学家眼里,图瓦卢是可能最先没入海面的国家。有数据显示,在20世纪的最后十年里,上升的海平面已经使图瓦卢失去了1%的领土。2001年11月,宣布应对海平面上升努力失败,图瓦卢人将放弃自己的家园。几天以后,美国华盛顿地球政策研究所在一份报告中,对图瓦卢的前途表达了相同的绝望,并建议图瓦卢人另觅国土。可以说,别国吵架,目的在于自己能少花几亿美元;而小岛屿国家所奔走的,却是自己的“命”。
非组织嘲弄和揶揄发达国家的征友启事刊登在坎昆会议期间的小报上:“喜好:美食、**、动漫书、机器人和工业行业;憎恶:承诺、合作、执行、科学和减排目标。”。
孟加拉国有2000万人正受海平面上升和季风洪涝的影响。
如何应对危机,小国们总是捉襟见肘 Think Again 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的钱,他们掏不出
气候变化常常给小岛屿国家带来不期而遇的伤害,2004年,飓风“伊万”横扫格林纳达。该国90%的基础设施和房屋被毁,经济损失高达8亿美元,相当于其GDP的两倍。但这个岛国一直被认为是是处于飓风带以外的。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庞大的资金,小岛屿国家显然无力承受。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发展中国家目前每年的气候融资为100亿美元,当前用于适应和减排的资金还不到2030年年需资金的5%。
另外,各种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同样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到2013年为止,欧盟投资1050亿欧元用于绿色经济;美国能源部最近投资31亿美元用于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研发。小岛屿国家无力开发,更无法支付高昂的专利转让费用。
国际谈判中往往沦为局外人,没有话语权
国际气候谈判始终由三种力量主导:欧盟、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77国集团+中国”。欧盟依然想发挥领头羊作用,美国试图树立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中的霸主地位,以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南非)为主的新兴经济体在谈判中的作用逐步凸显,使欧盟等发达国家感到恐慌。
但小岛屿国家联盟共有39个成员国(还有作为观察员的4个属地,两个小岛屿),这些国家地理面积总和约为77万平方公里,人口共4000多万。岛国的国际影响远远不及主要排放国,在气候谈判中的声音最小。最终,它们的脆弱被忽视,声音被掩盖。一切努力,只能“为他人作嫁衣裳”。
向别国进行移民,难度又太大
要是岛屿真被海水淹没,移民似乎是小岛屿国家得以“保命”的唯一选择。对大部分穷国来说,移民问题更是无比棘手,前文所提到的岛国图瓦卢,已经开始了“气候难民”的转移工作。但大规模移民始终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牵扯到两个国家的生活水平、人口压力等敏感问题。所以,卢瓦图的近邻——地广人稀、经济发达的澳大利亚并不愿意接受。
对于政治难民,所有国家都要视相关情况给予庇护,这在1951年的全球难民条约中早有规定。虽然如此,对于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气候难民,尚无任何国际法律条款为他们“兜底”。马绍尔群岛前美国托管领土的居民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工作或学习,但是他们要获得永居权,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人民来说,那小小的岛屿才是真正的故乡,移民到更发达的国家,势必面临文化碰撞的新困境。
岛国图瓦卢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侵袭岛上最大的巨浪是3.2米,而图瓦卢海拔最高的地点只有4.5米。持续上升的气温和海平面威胁着图瓦卢,使这个国家面临被遗弃的困境。
气候变暖引发生存危机,南太平洋岛国基里巴斯欲举国搬迁。
它们也在为命运奔走,但收效甚微 Think Again 新能源技术已经付诸实践,但不足以自救
虽然无力购买其他国家的能源技术,但并不代表小岛屿国家已经放弃了相关努力。小岛屿国家联盟气候谈判科学顾问宾格就认为,并非只有石油才是经济发展的钥匙。各国已经开始研究廉价高校的新能源开发模式,OTEC(海洋温差能量转化)正是其中之一。该技术的原理十分简单,将海洋深处寒冷的海水抽到温暖的海面,形成热机作用,生成能量。这个原理和冰箱非常相似。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穷国科技”始终与世界先进水平想去甚远,只能满足岛屿国家很少一部分的能源需求,而对于如何遏制国土被淹等关键问题,小岛屿国家的办法并不多。
国际援助力度不大,小岛国举步维艰
就连宾格也承认,解决岛屿国家的一系列问题,技术只能起到作用,关键还在于他国对这些国家的援助。宾格在访中提到,小岛屿国家想向中国申请建一个基金,启动资金大概在5000万到1亿美元之间(中方还没有答应,所以这只是我们的策划)。用这笔钱,小岛屿国家可以引进中国的一些技术。这项基金可为提供硬件的中国中小型企业支付工资。
一直以来,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求助活动开展的并不顺利,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数字,小岛国的外援在1990年达到其国民总收入约2.6%,但到了2002年,这个数字却下降到了1%。因此,在多次气候大会上,小岛屿国家所提出的要求很多都与资金、技术援助有关,可以说,小岛国已经无法左右自己的命运,生死问题只能看他国脸色行事了。
他们只能用自己的方式进行政治博弈
虽然小岛屿国家拥有为数不多的话语权,但它们始终没有放弃为命运一搏的努力。哥本哈根会议上,图瓦卢的提议遇到了印度、南非等国家的反对,图瓦卢要求暂时休会,将谈判往后延迟。当天下午复会后,图瓦卢代表眼见其提议可能无果而终,遂退出会场表示抗议。这种岛国向大国公然开炮的事情并不新鲜,因此每每到了投票决议阶段,小岛国联盟经常反对大会决议,以“不同意我们的建议,我们就反对到底”的姿态来“对抗全世界”。
谈判不行,小岛屿国家准备剑走偏锋,德西玛?威廉斯是小岛国联盟的,他说:“如果所有金融和外交手段都无济于事的话,我认为一些国家会开始寻求法律的手段。”但在可能的法律途径中,其中包括向国际法庭和权威组织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但法律流程漫长、耗资巨大,多少小国耗得起呢?故此,好好安排可以在岛上“挥霍”的时光,或许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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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历史排放和当地目前高人均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和现实责任。
他说,有数据表明,从西方开始工业革命的1750年前后到1950年的两个世纪里,人类通过化石燃料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总量中,发达国家占了95%。从1950年到2000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实现工业化的半个世纪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占到总排放量的77%。
这位专家表示,从人类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无约束地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资料显示,即便在今天,占世界人口22%的发达国家仍消耗着世界上70%以上的能源,排放着50%以上的温室气体。多数发达国家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从1950年到2002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只占世界同期累计排放量的9.33%。1950年以前,中国排放的份额更少。按国际能源机构统计,2004年人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中国是3.65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87%,为OECD(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国家的33%。从1950年到2002年的50多年间的世界平均排位来说,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只占到第92位。因此,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徐影说,目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暖的主流观点已经逐渐趋于一致,并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包括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气候变暖对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气候变化的原因除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与人类活动特别是使用化石燃料,像煤炭、石油,在使用化石燃料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规模密切相关;气候变暖无国界,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而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担负更大的责任。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义务。专家认为,这里面既包括发达国家再进一步减少排放,也包括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得以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保护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取措施,不断提高能效,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促进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